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同作用,促进我省金融业进一步创新发展,引导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中小企业,助推我省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根据《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8〕50号)、《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冀办发〔2019〕24号)、《关于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6〕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我省设立的对本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奖补的专项资金,包括企业挂牌上市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等奖补资金。
第三条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奖励、补贴等支持方式,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同作用,促进我省金融业进一步创新发展,引导金融业更好地服务我省实体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章 奖补内容
第五条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对2018-2020年度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300万元;对在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资产证券化奖励。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在河北省区域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七条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国基金业管理协会或省内发展改革部门登记备案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各类投资基金投资省内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3000万元、投资期限满两年(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河北省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奖励。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包括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对符合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到中小企业的创新信贷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季度平均贷款余额3‰标准给予直接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支持省内小微企业的创新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其年度保费收入8%的标准给予直接奖励。每个创新产品奖励期限为3年。
第九条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补贴。对纳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的企业产品投保经银保监会备案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省级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申报
第十条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料、申报流程,按照《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金监字〔2019〕1号)执行。
第十一条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奖励资金的申报。
奖励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以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为一个奖励年度。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于每年7月31日前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符合条件项目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省财政厅每年印发申报奖励资金的通知,具体申报表格、资料、要求等以通知为准。
(一)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需提供的项目相关证明文件: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需提供:银保监会《备案通知书》、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行结果公告;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发行结果公告;
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需提供: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出具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确认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需提供:计划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
4.项目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责任书;
5.申请企业加盖公章的账户信息表,包括:收款账户名称、收款银行名称、收款银行行号和收款账户账号,如有变更,及时告知省财政厅;
6.资产证券化资金到账证明(附银行进账单);
7.与资产证券化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股东或合伙人情况、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所占比例情况、投资方向、投资阶段、资金到位情况等);
2.《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和《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情况表》;
3.基金及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基金登记注册或备案证明文件;
5.相关基金设立协议、基金托管协议、管理规模证明;
6.股权转让协议、投资资金到账证明(附银行进账单);
7.股权投资基金所涉及合格投资者情况;
8.持股超过期限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9.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10.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奖励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书;
2.银行创新信贷产品总行认定和批准文件;
3.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文件;
4.创新产品业务开展情况汇总表;
5.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二条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申报。
投保企业申请省级财政保费补贴,由承保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于每年的5月10日前统一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1.河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
3.保单复印件及保险费正本发票、企业自缴保费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5.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
6.企业、用户单位、保险机构分别正式出具的业务及材料真实性声明;
7.用户单位正式出具的装备接收证明;
8.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奖补资金的评审和拨付
第十三条奖补资金专家评审项目包括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奖励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补贴项目。
第十四条评审组织。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工作,负责向专家评审组提供奖补资金申报材料、依据政策文件等资料,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评审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选定。省财政厅负责向相关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正式发函,邀请其选派专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由受邀单位选派具备参加评审项目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政策规定、掌握申报项目审批情况、能够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评审程序。专家评审采取主审负责制,评审意见由主审起草,主审和其他评审专家在评审表上签字,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评审公示。省财政厅按程序对专家评审结果在河北财政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有异议的,省财政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专家评审组审核认定意见拨付资金或安排下年度预算。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金融企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中小企业,助推我省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
第二十条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资产证券化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奖励、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第六章 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申请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如实报送申报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法规,骗取财政资金的申请企业和金融机构,省财政厅依法收回财政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负责在河北财政信息网发布政策文件、公示专家评审结果、受理社会投诉问题;负责安排资金列入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下达用款额度或拨付资金;负责做好奖补资金申报资料、专家评审意见、资金拨付相关资料等档案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每位专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