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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处

关于进一步落实所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及模板下载

  

  科京发函字〔2008〕21号

  北京分院系统各单位:

  根据中纪委等八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人教局《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人教字〔2003〕8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人教字〔2005〕20号),北京分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所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的通知》(科京发函字〔2006〕3号),《中国科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科发际字〔2008〕1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所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将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在职所级领导干部因私事(探亲、访友、旅游等)申请出国(境),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分院及院人事教育局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严禁所级领导干部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办理因公出境手续的除外。

  三、因私出国(境)的所级领导干部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其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分院干部工作处统一保管。对未按规定要求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所级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将作出批评教育、通报、审批限制、党纪政纪处分等相应处理。

  四、不再担任所级领导职务的(涉密的除外),人事部门要及时上报分院人事处,以便撤销其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备案。

  五、各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负责同志熟悉审批工作流程。具体审批工作流程及相关电子表格可从分院网站—政策法规—干部处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闪夜  冯越   联系电话:62661363

  中科院北京分院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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