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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

(国发[1989]22号 )

爱国卫生工作,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卫生工作方式,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当前,爱国卫生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而且面临许多新的课题。国务院认为,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切实加强这项工作,以便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用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工作的办法,同疾病作斗争,是我国创造的成功经验。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充分运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方式,发动和依靠群众来解决卫生防病问题。鉴于社会卫生和除害防病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社会性,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各级政府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使卫生条件的改善以及卫生水平的提高,与“四化”建设同步发展。

二、全国和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非常设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国和各地爱国卫生和防治疾病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拟定、组织贯彻国家和地方爱国卫生和防治疾病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团体,发动广大群众,开展除四害、讲卫生、防治疾病活动;广泛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口卫生素质;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不断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的卫生质量;检查和进行卫生效果评价,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爱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方法是: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召开一两次会议,专门研究爱国卫生工作,特别要引起对社会卫生问题的足够重视,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预防工作上。各有关部门要在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协调下,做好工作。对于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政府要给予应有的支持。同时,要根据群众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开展社会集资,义务服务,并开展有偿服务,办好公益性卫生事业,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热情欢迎海内外有识之士捐赠投资,兴建卫生福利设施。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爱国卫生工作任务是十分繁重的。必须牢固树立社会大卫生观念,坚持不懈地抓好群体性、社会性卫生工作。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要围绕“2000年的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开展活动。当前的主要任务是:

1、坚持用科学方法,继续组织领导除四害活动。制定以灭鼠为中心的除四害规划,督促、检查年度目标的实现,组织考核、评比、验收;在巩固成效的基础上,扩大成果,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四害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全国城乡,特别是大中城市、开放旅游区,要组织社会力量和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有重点、有步骤地治理内外环境,增添卫生基础设施,加强卫生监督,进一步改善环境卫生面貌,为群众的生产、工作、生活、学习提供卫生整洁、优美舒适的环境。

3、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七五”计划规定的农村改水任务,到1990年使80%的农村人口饮用安全卫生水,以期从根本上控制水传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4、大力发展全民的健康教育事业,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各级爱卫会和卫生部门要有计划地建设健康教育的专业网络;宣传、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工、青、妇等有关部门及团体,都应紧密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在全国城乡形成“以卫生为光荣,不卫生为耻辱”的社会新风尚。

5、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做好人力、物力准备,控制此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减轻其危害。

四、发动群众自觉地同病害和不卫生行为作斗争是爱国卫生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当前要深化改革,探索运用新机制、新方法,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

评比竞赛是激励群众的有效方法,应当继续采用。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通过检查评比竞赛活动,推动卫生预防工作深入发展。

建立爱国卫生月制度。在开展经常性卫生活动的同时,每年都要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不同要求。在爱国卫生月活动中,要有计划地办几件有利于群众的实事,强化群众和社会各部门的大卫生观念。

加强卫生法制观念,制订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法规,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要组织群众参与卫生法制监督活动,作为专业、专职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的强大后盾。

要实行科学管理,落实远、近期规划目标,奖优罚劣,逐步使爱国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全国和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全国和各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担负着委员会日常大量的、繁重的工作任务,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应承担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的任务。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生活福利等各方面,都应得到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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